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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白嫖,广东一男子花一万请“伴游”,发生关系后又拿回钱跑路

2024-07-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10| 评论: 0

摘要: 广东一派出所接到一女子的报警电话,在电话中她声称自己被盗走了一万多元,这庞大的数额顿时引发了警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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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派出所接到一女子的报警电话,在电话中她声称自己被盗走了一万多元,这庞大的数额顿时引发了警方注意。但当警方问起案发地点时,对方却有些支支吾吾,这顿时让警方对此感到怀疑。

因为对于受害者而言,为了能够尽快追回钱财,一定会将全部消息告诉警方。然而此时报案的女子仅告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却并未告知警方具体的作案地点,这不得不让警方感到怀疑。

于是警方便让该女子到派出所做笔录,在笔录中警方也是问起了对方案发地点。但女子还是有些犹豫,于是警方便声称如果不详细回答的话可能会涉嫌虚假报警,到时候将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无奈之下女子才道出了实情,她是在当地一家酒店的某房间内失窃的,并供述了整个案情经过。

原来这名女子名叫刘某,是当地一所大学的学生,由于平日里将许多钱财用于买化妆品、衣服等,父母给的生活费始终不够。

缺钱的她便在网上寻找兼职,但这些兼职不仅赚钱少,而且还很劳累。于是她便想找一份轻松且来钱快的兼职,之后她便通过一名网友加入到当地的一个名叫“伴游”的群聊。

所谓“伴游”,顾名思义便是陪同他人外出玩乐,往往是女性为男方提供服务,而男方则给予金钱报酬。在刘某加入群聊后不久,便有一名男性加了她的微信,在相聊后不久他们便达成“伴游”的约定,男子也承诺给刘某一万元的报酬。

这名男子名叫许某,是当地一位货车司机,今年30多岁了。正是由于他长年在外跑运输的缘故,导致他很少待在家中,也就没能娶妻生子。此时许某的父母感到十分着急,因为同龄人的小孩早就上小学了,而他还是单身一人。

于是许某的父母便给他安排相亲,但由于许某不擅长和女性交际,导致相亲对象对他印象不好,相亲之后也就没有下文了。在经历几次失败的相亲后,许某对相亲也就不再抱有任何期待了。

不过许某还是感到有些寂寞,此时的他因为长年在外运输,许久不能和其他人见面聊天,更不用说异性了。因此他还是期望自己也能谈场恋爱,也希望自己能够牵下女生的手,很快他的愿望便实现了。

在某天,许某和朋友在外喝酒吃烧烤时,许某向朋友吐槽这件事。之后朋友便向他推荐了一个“伴游”群,只要愿意付钱,群里面就会有女生陪你外出玩乐,而且还会按照要求提供服务。

这让单身多年的许某眼冒金光,他当即便要求朋友将他拉进群里。之后他便加了群里的一名女子,而这名女子正是刘某。当看到对方刘某发来的照片时,许某感到十分心动,可对方索要一万时,却让他感到肉疼。

虽然许某这十几年来也赚了不少钱,但是这就陪几天就拿走他一个多月的工资还是让他感到难以接受。不过想到自己单身了30多年,他决定还是试一试,于是便同意了。

等到许某线下见到刘某时,被对方精心的装扮所深深吸引,他当时便感叹自己花这一万元钱很值。不过在他们游玩前,刘某让许某先交付5000元现金,以防陪玩后许某反悔。

面对这一请求,许某也是当即答应,并到附近一ATM机前取出5000元现金交付给她,收到现金的刘某内心也十分喜悦,一口一个“许哥”,让许某感到十分满足。

在游玩一天后,他们便来到之前定好的酒店。此时的许某早已抑制不住想要和刘某发生性关系,但刘某却以他未支付全款为由拒绝发生性关系。被欲望占据的许某来不及多想便将这5000元现金给了刘某,随后他们便发生了性关系。

在完事后,许某和刘某都有些劳累,便洗完澡后入睡了。然而此时的许某却有些睡不着,虽然今天他很是快乐,但想到对方就陪玩自己一天就要收费一万,而且吃住还都是自己掏钱,感觉有些亏。

看着身旁熟睡的刘某,许某动起了歪心思。他蹑手蹑脚的下床并穿好衣服,随后便从刘某的包中将他给对方的一万现金拿出来,如何悄悄地走出了房间。

在他看来,刘某虽然是打着伴游的名义,但实质上和卖淫没什么两样,报警的话她不仅收不到钱,而且还要被拘留罚款。并且对方还是个大学生,也没那个胆量敢报警。

同时即便刘某报警了,他也仅不过是拿回自己的钱而已,也不会构成犯罪。想到这许某也就安心了些,在拿取这一万后回到了家中。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刘某不仅报了警,而且自己也要面临刑事处罚。

原来在刘某醒后,忍不了自己被欺骗的她便选择了报警,由于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她便只透露出许某是盗窃者,但并未提及案发地点。但警方随即便意识到刘某有所隐瞒,迫于无奈的她只得供述整个案情经过。

他们之间的卖淫嫖娼的事实自然而然也就被警方所了解,而许某也被警方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以涉嫌盗窃罪而移送给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对于检察院的指控,许某感到有些不服,在他看来这一万元钱是他赠送给刘某的,只不过他事后反悔想要取回该财物而已,本就不属于刘某的财物,自己取回来怎么能算是盗窃呢?

【以案释法】

那么,在本案中许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在本案中,虽然刘某是打着陪玩的名义陪同许某外出游乐并索要报酬的,但她在实质上还是以性来换取金钱,因此还是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此时许某的合法收入也就自然而然转为许某的违法收入。

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要上缴国库。

因此许某交付给刘某的一万钱也就属于嫖资而要予以收缴,而刘某对这一万元钱显然不具有所有权。

那么许某盗取该财物的行为是否也就不构成盗窃罪呢?

在盗窃罪中,并不要求受害人对该财物具有所有权。

例如在“黑吃黑”中,窃取他人的毒品也同样构成盗窃罪,并不会因为毒品属于违禁品应当收归国家所有从而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虽然这一万元钱按照规定要予以收缴,但此时这笔财物尚在刘某占有,因此许某的盗窃行为实质上是破坏了刘某的占有,从而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就构成盗窃罪。

其次,刘某将面临何种处罚呢?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刘某仅是陪许某吃饭游玩的话,尚且不构成违法行为,并且在民事领域中也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因此双方实质上是达成了口头合同,这一万元钱按照规定也就属于她个人所有。

但是由于她和许某之间达成的协议中实质上是包含了发生性行为的内容,在本质上也就属于性交易,从而构成卖淫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拘留和罚款。

最后,虽然刘某也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处分,但法律并不会因此而不保护违法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相较于许某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尚不严重。

因此即便是对于卖淫女而言,其合法权益也是可以请求法律保护的。

当然,由于卖淫嫖娼毕竟会导致性病传播,害人害己,并且在卖淫嫖娼中也极容易陷入“黑吃黑”中,遭遇被欺诈、敲诈勒索等局面,因此最好还是不要行此类违法犯罪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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